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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新版生技條例 受託開發製造納租稅優惠

2021/12/21 11:40(12/21 14: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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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21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延長10年施行期至民國120年底,並將受託開發製造公司、再生醫療、數位醫療等納入租稅優惠,且新增機械設備投資抵減優惠,生技醫藥產業的研發抵減稅額則降至25%。

立法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3委員會11月4日初審通過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因關於生技醫藥產業中「數位醫療」等項目定義,以及生技研發抵減稅額調降為25%等條文,在場立委與官員無共識,均保留送朝野協商。在由立法院長游錫堃召集的協商中,朝野仍未對有關生技醫藥產業定義的條文達成共識,因此保留。

全案今天完成三讀,在保留條文部分,因在場立委無異議,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根據經濟部初審時的書面報告,全球生物與醫療科技發展從疾病治療朝向預防及數位科技跨域合作,且因應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各國積極投入疫苗與治療藥物開發。

為促進台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結合醫療技術與資通訊技術優勢,透過租稅優惠,導引發展新興生技醫藥產品,並強化戰略防疫物資開發,期望將生技醫藥產業打造成帶動經濟轉型的主力產業。

本法原名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原在今年底落日,三讀條文將施行期限延長至120年底,並更名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條例)。

為鼓勵先進醫療及跨域合作,並發展高技術門檻產品,三讀條文將新劑型製劑、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專用於生技醫藥產業的創新技術平台等納入獎勵範圍,並納入CDMO(受託開發製造)公司為適用對象。

原生技條例規定,生技新藥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35%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三讀條文規定,僅限研發製造的生技醫藥公司,其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率降為25%,每年最高抵減稅額50%。

為鼓勵生技醫藥公司將產業效益較高的製造能量留在國內,三讀條文新增生產製造的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

考量生技醫藥公司仍需長期且穩健的資金投入研發,修正條文延續法人股東投資抵減,但每年最高抵減稅額為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50%,亦新增個人股東投資所得總額減除。

未來「個人投資」未上市櫃且成立未滿10年的研發製造公司,或是未上市櫃且成立未滿5年CDMO公司,同公司投資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且持股滿3年,得減除所得總額為投資金額50%,每年額度以500萬元為限。

針對高階專業人員、技術投資人取得新發行股票,原規定依股票轉讓價減除成本後課稅。為利企業留才攬才,三讀條文明定,因獎酬、技術入股或認股權憑證取得的新發行股份,符一定條件者,可選擇取得股票時的時價或轉讓時的時價孰低者課稅。

此外,原條例規定,新創生技醫藥公司主要技術提供者為政府研究機構人員,經任職單位同意,得不受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擔任創辦人、董事等職位。三讀條文規定,新創生技醫藥公司主要技術提供者為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研究員,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不得經營商業或兼任他項業務的限制,但包括人員認定、利益迴避、監管等,交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編輯:張均懋)1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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