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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 原民會:漢人未違約違法可續租

2019/5/14 10:49(5/14 22: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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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14日電)原住民族委員會今天表示,現行原住民保留地政策已兼顧原住民的土地權與漢族居民(非原住民)的使用權,漢人只要未違反租約或法令規定,均可繼續租用,政府沒有全面收回的計畫。

台灣山地鄉平地住民權利促進會號召在原鄉耕種的漢人農民,上午前往政院陳情抗議,指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農委會多年來以行政命令,將原來在山區開墾耕種的漢族農民土地劃為原住民保留地及林班地,並以違反水土保持、非法侵占等理由將世代在山地鄉耕種的農民移送法辦、再強制收回,近期又傳出原民會發函要限縮土地放租。

對此原民會表示,部分漢人早期已進入原住民族地區,長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自耕自用,為了維護其生計,從47年到74年間歷經6次清理,輔導漢人承租租用原住民保留地,已承租土地自耕自用者,面積達8000公頃。依據現行規定,漢人只要沒有違反租約或法令規定均可繼續租用,政府並沒有全面收回的計畫。

原民會說,對於漢族居民提起的訴訟案件,是針對違反現有法律、非法占用、濫墾濫伐、違規超限利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例如林業用地種植檳榔、山坡地違法建築住宅、民宿溫泉等,因為以上行為已經違反現有的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有危害國土保安、影響環境資源的情形。

原民會表示,政府通常先採取柔性勸導及輔導改正方式,當使用人不願配合改正時,基於水土保持及國土保安,才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有意願和解並改善土地超限利用的狀況,政府就會與被告和解或撤回訴訟。

原民會指出,日據時期將原住民族原本180多萬公頃的生活領域限縮至約24萬公頃,國民政府延續日據舊有制度和管理範圍,將土地定名為原住民保留地,其目的是為了保留原住民族最後的文化、經濟及政治發展空間,所以現有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才會規定只有原住民可以取得原保地的所有權,如有移轉也限於原住民,為了保障原住民的生存與發展,避免土地流失,原保地不宜解編,也不宜自由買賣。(編輯:林興盟)10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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