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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高中生疑遭霸凌輕生 校長記大過撤職

2023/4/13 13:15(7/10 14:4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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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某公立高中生疑在校園內遭師長霸凌輕生,台中市教育局決議處分校長大過1次並拔除職務。圖為人本基金會及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右3)陪同家長舉行記者會,要求市府釐清真相。(中央社檔案照片)
台中市某公立高中生疑在校園內遭師長霸凌輕生,台中市教育局決議處分校長大過1次並拔除職務。圖為人本基金會及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右3)陪同家長舉行記者會,要求市府釐清真相。(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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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13日電)台中市某高中生輕生案,台中市教育局調查發現前學務主任等人涉不當管教,今天又召開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處分校長大過1次,並拔除校長職務及退回學校調查報告。

台中市某高中生疑遭師長霸凌今年2月輕生,台中市教育局3月24日將校長等7名涉案人員調離現職,前學務主任則暫時停聘3個月,日前校事會議決議,前學務主任、主任教官以及2學務創新人員有不當管教,各別移送考核會、相關委員會議處。

教育局說明,學校調查小組報告指出前學務主任、主任教官及2名學務創新人員涉有不當管教,情節重大,造成這名學生身心傷害,學校4月10日召開校事會議決議依各身分別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做行政議處。

教育局於昨日正式接獲學校函送的調查報告及校事會議紀錄,經檢視,前學務主任涉有不當管教,而且情節重大。教育局指出,接獲調查報告後隨即發函退回學校,要求依教師法規定將前學務主任移送「教評會」,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進行審議,予以嚴懲嚴辦,最重不排除解聘。

有關校長的懲處,教育局今天召開校長考核會議檢討究責,教育局表示,校長在事件發生後,消極處理,致延誤啟動調查時機,事件擴大,也未見領導統御能力,管理失當,因此決議處分記大過1次;並認定已不適任校長一職,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7條及第15條規定予以解除校長職務。(編輯:謝雅竹)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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