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賣未經檢驗寵物電動車 交通部:將要求下架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11日電)有消費者帶著毛小孩騎乘寵物電動車遭開罰,事後才發現買到未經檢驗車輛,引發消費糾紛。交通部官員表示,將要求業者網路下架並持續稽查。消保處官員表示,若侵害消費者權益,地方政府可要求停止販售。
民進黨立委李坤城、桃園市議員黃瓊慧、新北市議員陳乃瑜今天舉行「寵物電動車能上路?消費者和寵物權益怎麼顧」記者會,並邀請曾購買寵物電動車的消費者到場說明經過。
消費者楊小姐表示,她購買寵物電動車時,業者宣稱車輛與自行車一樣可騎上路,於是就騎著寵物電動車到許多地方,直到被開罰後才知道車輛根本沒經過檢驗;事後她向業者要求退貨,但對方態度消極,並反控她誹謗與妨害信用,因此日前向地檢署提告詐欺,盼能透過調解爭取權益。
黃瓊慧指出,不少民眾花了新台幣5、6萬元買寵物電動車,希望能帶著自己的毛小孩在河濱公園或自行車道移動,但事後發現不僅不能上路,還被開罰;後續業者不僅沒向消費者道歉,反而對消費者提告,她的服務處近日接獲多起陳情,將請消保官啟動爭議調解。
李坤城指出,按照道交條例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必須經過檢驗合格才能上路,市面上販售的寵物電動車若沒經過檢驗,依照規定不能上路,一旦上路將使消費者及其寵物陷入風險。他認為,不論是透過修法或提出指引,交通部應儘速納管此類新型微型電動二輪車,才能讓業者有所依循,並保障消費者與寵物權益。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長胡迪琦表示,稽查過門市後確認寵物電動車屬於微型電動二輪車範疇,但確實未經審驗合格,加上其車輛把手、踏板可收折,評估後恐難拿到合格標章,車安中心後續將透過數位發展部要求業者下架網購,並持續稽查。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陳星宏表示,站在消費者立場,其實不知道業者是否送檢,地方縣市政府可依照消保法啟動行政調查,經確認侵害消費者權益後,地方政府就可要求業者停止販售、回收市面上產品。
陳星宏表示,政府應多加宣導,若業者無法提出微型電動車的檢驗證明,消費者應拒絕購買危險的道路工具,才能保護消費者。
交通部次長陳彥伯表示,如果車輛沒有掛牌或未經審驗,就會處罰或沒入車輛,由於微型電動二輪車的主管機關在地方政府,交通部希望由地方消保單位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另一方面,微型電動二輪車於民國111年才掛牌上路,消費者與各級機關可能還不熟悉法令,交通部會加強宣導。(編輯:翟思嘉)1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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