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帶電子煙回台恐被關、罰金100萬元 檢舉有獎勵
(中央社記者陳婕翎台北25日電)持續有人自海外偷帶回電子煙,據「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入境旅客少量攜帶,1年再犯不僅可能被關,最高罰金為100萬元,更設置違法製造、輸入行為檢舉獎勵制度。
近期毒駕事件層出不窮,禍首之一「喪屍煙彈」依托咪酯使用電子煙作為載具,加強菸害防制及遏止毒駕行為,衛生福利部已完成「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報行政院審查,已於今天上午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後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今天下午以新聞稿說明修法草案重點措施,其一就是自海外偷帶回自用者規範,考量電子煙於部分國家屬合法產品,入境旅客可能因不熟悉台灣法令而違法攜帶入境,修正草案參考非洲豬瘟防疫措施。
國健署表示,針對少量輸入類菸品,就是5件以下,且總淨重未逾500公克的入境旅客,處行政罰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1年內再犯將以刑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為鼓勵全民源頭防制電子煙害,修正草案授權,根據草案第45條之1,訂定獎勵辦法,對檢舉違法製造、輸入類菸品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的指定菸品給予獎勵。另外,因應網際網路違法資訊傳播迅速的特性,強化網際網路管理自主管理責任,避免不法資訊傳播。
任何人不得持有電子煙等類菸品,這次修正草案將持有行為納入行政罰,若涉及使用類菸品的罰鍰比照持有行為,提高到3萬元至10萬元。國健署說,考量持有人仍需合理時間處理相關違法物品,修正草案提供1個月緩衝期,這段期間內查獲者,不處罰鍰,但仍予以沒入。
考量電子煙等類菸品載具流通涉及毒品及管制藥品濫用風險,國健署重申,修正草案將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類菸品等行為均以刑罰處罰,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未遂犯及法人併罰規定。(編輯:李錫璋)1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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