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防治準則出爐 不當行為含社交排斥等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1日電)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職場霸凌專章,由於職場霸凌行為樣態多元,勞動部擬定防治準則,並提供5類不當行為樣態,包含社交排斥、言語暴力及職務干預等,提供雇主綜合審酌。
勞動部大修職業安全衛生法並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相關法規預計7月上路,勞動部今天預告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明定職場霸凌認定原則及審酌因素、雇主應盡防治措施及有效適當處置等。
勞動部職安署職業衛生健康組副組長彭鳳美說明,職安法已規定如何認定職場霸凌,5大要件缺一不可,包含發生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等不當言詞行為,而導致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等。
彭鳳美表示,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這個要件是業界最擔心的部分,認為管理權行使與霸凌行為是模糊地帶恐衍生爭議,但若有一份工作大家平均都必須1個月才能完成,卻要求特定勞工必須3天內完成,就是所謂的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職安署後續也會擬定指引敘明樣態給大家參考。
針對不當行為樣態部分,草案也明定,包含言語暴力、社交排斥、職務干預、權力濫用及名譽侵害等相類言行,提供雇主綜合霸凌行為審酌。
許多民眾疑惑不當行為樣態的認定,甚至疑惑若沒有一起訂飲料、訂雞排是否算職場霸凌,勞動部職安署職業衛生健康組組長張國明解釋,須回歸是否與職務具相關性及持續性,若是主管利用職務之便加班訂餐且刻意、持續性排擠特定成員,則可能被認定為霸凌,必須綜合判斷。
除了認定原則外,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也依企業規模訂定不同防治義務,彭鳳美說,不論規模大小,只要有知悉職場霸凌都必須處理,而1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設置申訴管道,30人以上事業單位也須訂定防治措施並設申訴處理單位。
至於100人以上事業單位則必須成立調查小組,彭鳳美表示,調查小組必須有1/2以上為外部專家,如果勞工不服調查結果也有申覆機制,事業內部必須成立申覆委員會,組成要求也更嚴格,至少3人且外聘委員要求要2/3以上等。
此外,草案也訂定勞工申訴期限,申訴者必須在職場霸凌行為終了3年內提出,離職者須在離職後1年內提出申訴,而事業內參與調查人員也須接受至少3小時教育訓練等。
職安法規定,當雇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措施,若申訴人有意願也可協調,彭鳳美說,草案也針對協調程序跟原則進行規範,必須申訴人有意願、且協調人員必須經過雙方同意等。
另外,針對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涉職場霸凌案件,彭鳳美說,草案規定改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並比照性別平等工作法定義6類最高負責人,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後須通知事業單位並啟動保護措施,調查期限同樣為2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可提起訴願或循司法途徑處理。
張國明表示,職場霸凌防治是雇主的法定義務,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300萬元罰鍰,且可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1/2,提醒雇主留意。(編輯:李錫璋)1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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