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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婦後陽台煮食外出沒顧火 燒壞雨遮獲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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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1日電)高雄黃姓婦人在租屋處煮食未注意火源,外出買菜致鍋具乾燒起火,燒壞房東後陽台雨遮。雄檢考量黃婦無前科且已與房東和解,依失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處分緩起訴,須支付公庫3萬元。

高雄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書指出,61歲黃婦承租高雄市鳳山區一處房屋。黃婦民國114年12月31日上午8時許在租屋處後陽台以快速爐點火加熱鍋具烹調食物,隨後出門買菜;因無人在旁看顧,鍋內水份燒乾後持續加熱引發火勢,不僅快速爐及鍋具遭燒燬,更引燃窗台雜物。火勢往上竄升,導致蕭姓房東的房屋塑膠雨遮燻黑燒熔、雨遮浪皮變形。

轄區消防隊員獲報到場將火勢撲滅,未造成人員傷亡。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火調鑑定認為,起火點為後陽台鐵窗窗台上快速爐附近,起火原因為煮食不慎。警方原依刑法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罪嫌,將黃婦函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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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偵查時,黃婦對犯行坦承不諱。檢察官調查發現,此案火災並未損及建築物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及屋頂等主要構成部分,房屋尚未達喪失效用程度,且黃婦現仍居住原址,因此認定涉犯刑法第175條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以外的他人或自己所有物罪。

檢察官審酌黃婦無失火前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已與房東成立調解。經徵詢被害人意見,房東對緩起訴處分表示尊重檢察官職權,檢方據此予以緩起訴處分1年,以勵自新,黃婦並須於緩起訴處分確定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萬元。(編輯:陳仁華)1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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