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網紅不論規模大小 符合要件應依法繳納稅捐
(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6日電)因應網紅經濟規模持續擴大,財政部去年已發布相關課稅規範,今天再次呼籲,網紅不論規模大小,凡符合營業稅及所得稅核課要件者,均應依法繳納稅捐,請符合規範的網紅儘速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李志忠今天於例行記者會說明,財政部於去年9月10日、12月23日分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以及「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並提供今年6月30日前依規辦理,可免依相關稅法規定處罰的輔導期。
根據課稅規範,網紅可區分為俗稱「大網紅」及「小網紅」兩類。對於大網紅,指的是在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意即自去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台幣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以及前年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者。
財政部表示,這類網紅自平台取得各項收入,除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也應依法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倘若是獨資、合夥組織,則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是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綜合所得稅。
至於小網紅,指的是不符合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的網紅。財政部提醒,仍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相關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也就是說,網紅不論規模大小,凡符合營業稅及所得稅核課要件者,均應依法繳納稅捐。
李志忠說明,網紅課稅規範是基於現行稅法彙整闡明網紅新興交易模式的課稅規定,為提升網紅稅法認知,在規範發布前,網紅新興交易模式在核課期間內取得的分潤收入,仍應依現行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根據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核課期間原則為5年。李志忠補充,有部分網紅反映為何前幾年的營業額也要課稅,而不是規定發布後才生效,原因是稅法本來就規定「有交易就要課稅」,現在是透過行政規則規範不同的交易型態,並沒有所謂「以前的交易就算了」,否則對其他有繳稅的業者來說,恐違反租稅公平。
財政部呼籲,網紅倘經國稅局輔導或自行審視發現有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請儘速在免罰輔導期限屆滿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相關稅款,輔導期限屆滿(今年6月30日)後,倘經檢舉,或經國稅局或該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將依相關稅法規定補稅處罰,請網紅注意及維護自身權益。(編輯:林克倫)1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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