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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防企業賄賂 法務部籲審慎

2014/5/29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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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9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謝國樑提案立專法規範企業貪瀆行為,法務部次長吳陳鐶今天表示,應在個別法中規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下午聯席初審謝國樑擬具的企業賄賂防制法草案規定,企業受僱人,對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違背職務受賄罪有加重處罰,草案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對立專法有不同看法,會議主席、國民黨籍立委廖正井表示,全案保留,院會處理前交付朝野立法院黨團協商。

吳陳鐶表示,如果推動企業賄賂單一特別刑法立法,不符盡量減少特別刑法立法潮流,勢與現行相關特殊事業管理法律中的行政刑法規定扞格,並產生法律適用問題;此外,企業組織型態及所屬產業商業文化不盡相同,僅以一部特別刑法,難周全妥適規範各產業企業。

吳陳鐶會後接受記者訪問說,防止企業貪瀆行為涉及層面廣,行政院已交付經濟部研議,經濟部徵詢法務部意見,法務部認為一定要在個別法律規範,如有不足的地方,在中華民國刑法規範。

他說,各企業型態不同,對銀行業與其他小企業採相同處罰不合理,又如上市公司與受雇公司的計程車司機收賄行為採相同處罰也不合理,法務部認為應依不同狀況在不同法律中規範。

吳陳鐶以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鴻海集團主管涉集體索賄案為例表示,現行法就可處理。

他說,草案定義的企業包括獨資與公司,但漏掉「合夥」;再者,草案也沒規範董、監事與經理人,經營階層收賄沒處罰,基層員工、受雇者反而要處罰,這也不合理。10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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