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命令有違法疑慮時長官應署名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公務員如果認為長官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長官認為命令未違法,除書面,還要有署名下達命令,公務員應服從;責任由長官扛。長官拒絕署名,視為撤回命令。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郭芳煜在初審時表示,過去很多公務員反映,接到書面指示,不曉得到底誰寫的,會有些爭議,修法後這樣的規定很明確,簽名後就知是誰下令,有任何問題就知是誰的責任。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訂,公務人員辭職,以書面為之,除非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不得拒絕。
郭芳煜說,過去有些案例,公務員提辭職書後就沒下文,有的機關會認為這樣的人才一時間找不到接替人選,就一直不放人走,造成一些爭議與困擾。
考試院在提案說明指出,中華民國憲法明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也應肯定人民有不服公職權。為避免公務員受限機關首長領導統御權,無法依生涯規劃或個人意願行使不服公職權,新增條文。
為給予機關長官相當時間考量核定,並覓提補人選,以免影響公務運作,又為避免機關長官逾期未決定,影響公務員辭職權,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服務機關應在收到辭職書次日起30日內准駁,逾期未決定視為同意辭職。10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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