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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條例怎麼訂 立院8日攻防

2019/4/7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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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7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8日將審查行政院、民進黨及時代力量立委所提的相關政治檔案條例草案等4案;比較這4案內容,條文數、政治檔案定義、罰則以及是否成立專責委員會等,略有不同。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其中明訂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者,應通報促轉會,經促轉會審定者,移歸為國家檔案。

但在105年3月,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等23人、林俊憲等18人,已提出相關草案,名稱分別為「政治檔案法」草案(21條)、「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21條)。107年3月,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等20人提出「政治檔案條例」草案(34條)。

行政院會則是在107年5月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草案(16條),時任行政院副發言人丁允恭轉述,這項草案是促轉條例的配套法律,對未來推動政治檔案開放應用相當重要。

比較這4個版本,一致的精神,就是要落實轉型正義,並透過立法方式,開放政治檔案,以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但在實質內容上,內容略有不同。

關於「政治檔案」定義部分,林昶佐、行政院草案版本相同的地方為,由政府機關、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從34年8月15日到81年11月6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戒嚴體制相關的檔案、紀錄或文件。

尤美女與林俊憲的草案版本,「期間」均為34年10月5日中華民國政府接管台灣至80年5月22日廢除懲治叛亂條例之間;檔案保管單位均有各國家機關、「中國國民黨」及其黨營機構及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而林俊憲的版本,多一個行政院所設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

他們的版本,強調與二二八事件、國家總動員體制、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相關,尤其涉及當時鎮壓、私行拘禁、執行的國家機關及司法判決等,與國家總動員業務執行相關的檔案資料。

行政院的草案規定,條例完成立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政府應完成清查政治檔案。林昶佐的草案規定,清查時間則為1年內。

關於罰則部分,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拒絕移轉國家檔案,行政院的草案並無罰責,但按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8條規定,可開罰新台幣100萬元至500萬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

林昶佐的草案規定,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或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經主管機關通知屆期仍未改正者,處2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罰。

林昶佐表示,設置這樣的罰則規定,是希望大家把這件事情認真當一回事,已經拖很久了,不要再拖拖拉拉。

林俊憲的草案規定,國民黨及其黨營機構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不依本法規定開放政治檔案資料應用時,檔案局得限期令其開放,期限屆滿而仍未開放者,得處以20萬元以下,並得連續罰。

尤美女的草案規定則為,中國國民黨及其黨營機構,不依規定開放政治檔案應用時,檔案局得限期令其開放,期限屆滿而仍未開放者,得處以10萬元以下怠金,並得連續罰。

此外,尤美女、林俊憲的草案中也規定,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應設「政治檔案諮詢委員會」、「政治檔案資料保護委員會」,負責協助辦理制定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及公開使用的標準、作成政治檔案應否開放應用的個案決定等,而該委員會由9名研究威權統治、轉型正義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檔案管理專家學者及受難者家屬代表組成。受難者家屬代表至多3人。

林昶佐的草案則規定,主管機關應設「政治檔案諮詢委員會」,負責協助辦理制定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及公開使用的標準,以及針對有疑義的個案決定政治檔案開放範圍、是否屬於政治檔案疑義之諮詢等。該委員會人員相關組成,與尤美女、林俊憲的版本內容雷同。

行政院的草案並未特別提到要設置委員會,而是規定開放政治檔案如涉爭議事項,得由檔案局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之。(編輯:楊凱翔)10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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