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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電動滑板車上路辦法地方政府自定

2020/5/21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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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21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道交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運具,可依地方政府自定的辦法行駛道路,但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600元罰鍰。

越來越多民眾使用電動滑板車等新興的慢速動力運具,因此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個人行動運具納入慢車種類規範。

初審條文明定,個人行動運具指設計乘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之載具。至於個人行動運具的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違反規定者,處行為人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或使用。

條文明定,未滿14歲駕駛個人行動運具,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車輛移置保管。初審條文也要求租賃業者出租車輛,應教導消費者騎乘及使用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違者罰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至於使用經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醫療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初審條文規定,在人行道上行駛的速率不得超過每小時6公里,違者處300元罰鍰。

對於駕駛人拆除車輛的消音器造成噪音、蛇行或以其他方式危險駕駛,多位立委認為應加重罰則,因此,初審條文明定,將吊扣車牌從3個月提高到6個月;若在一年內再犯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則吊扣駕照6個月,藉此來強化對不當改裝的噪音車輛管制作為。

此外,由於日前台61線彰化路段區間測速設備失準,引發爭議,民進黨立委高嘉瑜等人,今天也提案修正道交條例,要求超速取締應由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認證認可及檢定合格科學儀器取證,也就是區間測速設備需是經檢定合格的法定度量衡設備。但行政單位主張透過第三公正單位驗證並每天校正儀器,最終在無共識下,此案先行保留。

但會中通過一項臨時提案,要求主管機關協調地方政府,於建立國家標準之檢定及驗證方式前,停止使用區間測速進行道路測速之執法方式。(編輯:林興盟)10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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