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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送辦造謠案件逾7成不罰 監院要警政署檢討

2020/7/9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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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9日電)監察院今天表示,警方民國108年移送涉散布謠言案件151件,經法院裁定不罰率高達72%;其中,台大教授蘇宏達案超過兩個月裁罰時效,警方仍送辦。警政署應檢討改進。

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宏達因在臉書批評故宮政策,被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由台北市南港警分局移送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裁處;士林地院認定,蘇宏達言論屬可受公評之事,裁定不罰。監委仉桂美、劉德勳、包宗和今年1月對此案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院下午透過新聞稿表示,仉桂美、劉德勳、包宗和提出「桃園市調查處發函要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調查,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宏達涉及散佈謠言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等規定案件,調查程序疑涉有違失等情」調查報告,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暨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日聯席審查通過。

3名監委表示,蘇宏達案經警察機關移送士林地院審理時,距蘇宏達貼文已超過法定兩個月裁處時效,警方仍逕行移送;在其他涉散布謠言案件中,警察機關未依多數法院裁定不罰建構的審查原則,發揮過濾功能,導致108年移送案件,經法院裁定不罰率多達72%;又異地傳訊民眾,違反社維法第33條明定以行為人住居所的警察機關管轄原則,此三部分請警政署檢討改進,並通令所轄遵辦。

另外,社維法63條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監委說,對於是否違反社維法上述規定,不同地方法院見解不一,雖法官獨立審判,實務上卻形同一個條文法官各自解讀,將導致民眾難以預見何種行為違法,有違「法律明確性」,請司法院研議如何使見解趨於一致;並請內政部針對社維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加以檢討。(編輯:蘇志宗)10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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