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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商品標示法 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

2021/4/8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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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8日電)網路購物已成為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之一,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另外,條文也新增如有違反商品標示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得逕予處罰;相關修法送立院審議。

行政院今天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修法主要是為因應現代商業環境發展及增進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定商品標示可採用「E化」方式,如二維條碼或QR Code呈現等,並新增分裝商也有相關標示義務;另外,現行規定對違規業者是先施予「限期改正」,緩不濟急,修正後可視情節輕重直接處以罰鍰。

經濟部指出,修法增列販賣場所以外的檢查場所並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近年來消費者採網路購物方式比例逐漸提高,為加強網路商品的管理,這次修法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場所檢查之外,也增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資料的義務及不配合的違反罰則。

條文新增,商品於網際網路平台販賣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相關資料;網際網路平台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條文並規定,網際網路平台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相關資料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商品標示法也修正一律須先通知改正後始得處罰的機制,增列重大違法者可逕予處罰。經濟部說,基於公益及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安全考量,新增如有違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得逕予處罰,以符合社會大眾期待。(編輯:楊凱翔)11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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