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三讀 人手孔蓋抗滑值不得低於交通部所定基準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除明定人、手孔蓋等路面上的設施抗滑值基準不得低於交通部所定的基準等情況,違者有相關罰則,也規範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應加保第三人責任保險。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8月初審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朝野黨團今天協商後取得共識,除第72條條文內容有所修正外,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立法院會開會,在場立委就協商結論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這次修法重點之一,在於近年多起公路公共運輸事故發生後,因客運業者未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導致受害人求償困難,甚至需要肇事駕駛自行負擔巨額賠償,造成經濟負擔與社會矛盾。
三讀條文規範,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除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外,也應加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其人、手孔蓋等路面上的設施抗滑值基準不得低於交通部所定的基準,且於公路主管機關所定道路施工回填後的保固期限內,其修復路面平整度標準以3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0.6公分。
三讀條文規定,違反者應於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與通用計程車牌照的發放,不適用於此規定。(編輯:張均懋)1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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