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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18歲公民權 建請修憲委員會同步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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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立院委員會主席座。(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立院委員會主席座。(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7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修正草案,將投票年齡從年滿20歲下修為18歲。但因有待憲法法庭解釋,因此通過附帶決議,建請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同步啟動18歲公民權修憲工作。

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

憲法第130條

現行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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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朝野立委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將選舉人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內政部長劉世芳列席,審查公職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劉世芳在協商時表示,截至今年2月底,全台18歲到20歲的公民總共41萬1731人,屆時若要計算選舉人口還會再增加,其中70%集中在六都。

劉世芳說,至於是否有違憲問題,行政機關不是憲法的解釋機關,之前舉辦公聽會時,要不要修憲也各有立場。立法院已成立修憲委員會,是否修憲就以立法院職權來處理,內政部都尊重。

劉世芳表示,如果只單純修選罷法下修18歲公民權,「未來選舉上一定會有疑慮」,且不可能只由行政機關來做解釋,恐怕要到司法機關。

中選會選務處長王曉麟說,若選舉人年齡下修到18歲,估計會增加41萬人,涉及投票所設置、名冊編造等選務作業;今年選舉11月28日舉行,8月20日會發布選舉公告,若這之後才修法的話,還是會適用舊法。

經協商後,初審通過的公職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條文明定,年滿18歲,有選舉權;另外,年滿18歲者也可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連署人。本次修法的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定之。

會中也通過附帶決議,18歲公民權為當前世界潮流,立法院對選舉權年齡下修具共識,但18歲公民權涉及憲法第130條的憲法疑義,有待司法院憲法法庭解釋。為避免日後發生憲政爭議,建請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啟動修憲工程,同步展開18歲公民權相關修憲工作。

最後,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廖先翔表示,公職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併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前,需經黨團協商。(編輯:翟思嘉)1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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