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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公民權要修憲或修法 立院公聽會學者意見不一

2026/4/22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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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2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舉行「18歲公民權修法」公聽會,學者認為,如果修法下修選舉年齡,非常有可能違憲,應透過修憲進行;另有學者表示,較可行的方法是透過「釋憲」處理,透過大法官解釋是一條可能的活路。

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朝野立委提案修正選罷法,將選舉人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

台灣青年民主協會顧問、律師何蔚慈表示,到底能不能不修憲法、只修選罷法來達成18歲公民權,目前對憲法第130條解釋有「限制說」,認為年滿20歲才可以有選舉權;因憲法是對人民權利最底線的保障,若採「保障說」,下修投票年齡將是立法形成的自由。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姚孟昌說,台灣選舉年齡訂在20歲不符合潮流,這是80年前制定的憲法所規定,是因考慮「成年」概念,但現在民法成年年齡已下修至18歲,適時調降選舉權年齡是必要的;透過修法下修選舉年齡是否違憲,「我認為非常有可能」,18歲公民權應透過修憲進行。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表示,如果修選罷法就可以解決的話,那上一屆立委幹嘛要提修憲案,且投票後還遭否決;他也認為,不能在上次修憲沒通過後,再選擇以修法來解決同樣的問題,這樣會漠視當初公投時500多萬反對者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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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陳耀祥說,2020年舉行修憲公投時沒通過,現在透過修法處理會有違憲疑慮,立法院要修選罷法下修18歲公民權,較可行的方法是透過「釋憲」處理,透過大法官解釋,是一條可能的活路。他也建議,修法不一定要寫明20歲或18歲,只要寫「成年」就好。

出席公聽會的內政部次長吳堂安表示,有關18歲公民權相關建議,若立法院具修憲及修法共識,內政部原則上尊重;被選舉權年齡是否調降,這部分要審酌各民選公職人員層級職責,參酌各方意見再來辦理。(編輯:蘇志宗)1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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