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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訂得子口溪氨氮放流水標準 最高罰2000萬元

2025/10/14 15:47(10/14 16:1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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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14日在縣務會議審議通過「宜蘭縣得子口溪放流水標準」草案,將送環境部審查,通過後公告實施,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2000萬元罰鍰。圖為得子口溪。(宜蘭縣政府環保局提供)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傳真 114年10月14日
宜蘭縣政府14日在縣務會議審議通過「宜蘭縣得子口溪放流水標準」草案,將送環境部審查,通過後公告實施,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2000萬元罰鍰。圖為得子口溪。(宜蘭縣政府環保局提供)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傳真 1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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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宜蘭14日電)宜蘭縣得子口溪中、下游長年中度污染,最主要污染指標為氨氮,縣府今天通過氨氮放流水標準相關草案,將送環境部審查,通過後公告實施,違者最高可處2000萬元罰鍰。

宜蘭縣政府環保局長許嘉琦表示,得子口溪中、下游由於大量生活污水、畜牧廢(污)水及事業廢(污)水排入,另河川本身基流不足、行水區位屬非都市計畫區,未規劃下水道建設等因素,導致流域常年呈現中度污染,甚至偶有嚴重污染情況。

許嘉琦說,現階段環境部僅針對排放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的事業,及部分排放於自來水保護區外行業別,例如晶圓製造業等,訂有氨氮放流水標準,仍有多數事業、畜牧業及污水下水道未適用,因此無法據以管制。

許嘉琦說,環保局針對水質氨氮項目,提出「宜蘭縣得子口溪放流水標準」草案,為避免對既有「事業」造成過大衝擊,擬分階段實施。第1階段為得子口溪流域新設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氨氮放流水標準為每公升10毫克,自發布日施行。

第2階段為得子口溪流域既設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氨氮放流水標準為每公升20毫克,得子口溪流域既設畜牧業,氨氮放流水標準為每公升150毫克,自民國118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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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階段為得子口溪流域既設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氨氮放流水標準為每公升10毫克,得子口溪流域既設畜牧業,氨氮放流水標準為每公升75毫克,自123年1月1日施行。

環保局指出,公告實施後,若畜牧業者放流水未符合標準,可依水污染防治法,處新台幣6000元至60萬元罰鍰,其他業別可處6萬元至2000萬元罰鍰。(編輯:林恕暉)11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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