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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孕婦自我決定權 南韓66年墮胎禁令被判違憲

2019/4/11 22:46(2022/5/23 10:2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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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姜遠珍首爾11日專電)南韓刑法規定整個懷孕週期禁止墮胎,違者將受處罰,憲法法院今天裁決,這項法條過度侵害孕婦的自我決定權,違反憲法。因此,1953年制定的墮胎罪法條,時隔66年後將被修訂。

南韓聯合新聞通訊社報導,一名因實施墮胎手術而被公訴的婦產科醫生主張,刑法第269條和第270條規定的自願墮胎罪和同意墮胎罪違反憲法,於2017年2月提出違憲審查訴訟。

南韓刑法第269條規定,孕婦若墮胎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萬韓元(約合新台幣5萬4100元)以下罰金。第270條規定,醫生在孕婦同意下為其實施墮胎將被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韓憲法法院9名法官今天以7比2的結果裁決,刑法有關墮胎罪的法條違反憲法。7名認為違憲的法官認為,自願墮胎罪法條限制孕婦的自我決定權,沒有適用最小侵害原則,片面地將保護胎兒生命放在絕對優先位置,侵害了孕婦的自我決定權。同意墮胎罪法條也因相同的原因違反憲法。

其餘2名法官則認為,雖然孕婦的自我決定權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但和刑法保護胎兒生命權的重大公益相比,受限程度不算很大。

報導指出,憲法法院要求在2020年12月31日前修訂相關法律,若到期相關法律沒有得到修訂,墮胎罪法條將被刪除。

隨著南韓憲法法院做出「墮胎入刑」違憲的裁決,包括這名醫生在內、因涉嫌墮胎罪而被起訴的被告人很可能被判無罪,而已經被判有罪的當事人則會申請再審。

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違憲裁決不會影響刑事訴訟判決,預計相關訴訟日後有可能引發爭議。(編輯:林憬屏)10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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