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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免職退場 司法院提修法

2014/8/20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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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0日電)為淘汰不適任公務員,司法院今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新增懲戒處分「免職」,不但免除現職,未來也不能再任用為公務員。

法界人士舉例,未來若修法通過,就不會重演前行政院新聞局派駐多倫多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新聞組長郭冠英遭到記過免職後,多年後竟又能回任台灣省政府外事秘書的爭議。

司法院今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近日將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建立公務員退場機制,參考德國聯邦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增加「免除職務」的懲戒處分種類,除了免除現職外,也不能再任用為公務員,用來淘汰不適任公務員。

此外,修正草案還增訂財產性懲戒處分,新增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以及罰款,罰款金額最高可達新台幣100萬元。因此,已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的公務員,若在任職期間違法失職,將可追溯懲戒,最重可全數剝奪退休(職、伍)金或離職給與,如果受懲戒者已經死亡,還可就遺產強制執行。

根據修正草案,未來公務員懲戒制度,改採用法庭合議庭審判,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懲戒案件採直接審理、言詞辯論,被付懲戒的公務員可選任辯護律師,並給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機會。

修正草案內容還包括,增訂軍職人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中,或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不得申請退伍。10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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