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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錢就電擊 強盜判7年2月

2014/12/7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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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彰化縣7日電)彰化縣一名林姓男子因欠債,持電擊棒搶劫一名詹姓女子財物,彰化地院判他7年2月有期徒刑。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刑事判決書,一名有毒品等前科的34歲林姓男子,今年8月以電擊棒電擊一名詹姓女子,並搶走她的財物。林男遭警方逮捕後辯稱「不是故意持械傷人」。

法官認為,電擊棒可產生高達30萬伏特的電壓,具有一定攻擊力,且會使人短暫失去行動能力;林男持電擊棒犯案實屬惡劣,但考量林男犯後具有悔意,也願意賠償被害詹女的損失、歸還證件,因此判刑7年2月。

林男當初落網向警方供稱,因向地下錢莊借款新台幣2萬元,且每週被追討3000元利息,才會在路上隨機找尋作案目標,但電擊棒是購買來防身,並非蓄意要持電擊棒搶劫。

但林男全程犯行被監視器錄下,被害人詹女也向警方說,林男威脅若不交出隨身包包就會電擊她,詹女抵死不從、緊抓包包,仍遭林男電擊3次後癱軟倒地,林男搶走5000多元及證件。10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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