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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丙烯醯胺隆乳 醫師判賠115萬

2015/10/12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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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12日電)何姓女子於民國91年間到醫美診所隆乳,操刀的郝姓醫師將含有聚丙烯醯胺成分的物質打入何女胸部,造成何女乳房病變,法院今天判醫師需賠償115萬元。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何女於91年間透過友人介紹,前往郝姓醫師所開設的醫美診所諮詢隆乳事宜,郝姓醫師向何女表示,注射到胸部的物質是「玻尿酸」,不會有後遺症。

何女不疑有他,於91年9月19日前往診所,以手術及注射方式,將郝姓醫師所稱的「玻尿酸」施打於乳房,並花費新台幣24萬元。

事隔7年後,何女因胸部不適至醫院就診並抽取乳房內物質,經送工研院檢測後,才確知並非郝姓醫師所稱「玻尿酸」,而是含有聚丙烯醯胺成分的物質。

法官認為,郝姓醫師明知將聚丙烯醯胺成分物質注射於乳房,將對人體造成難以治療的損害,竟向原告謊稱是玻尿酸,還收取高額手術費用,導致原告終身處於可能罹癌陰霾下,今天判決郝姓醫師需賠償何女115萬9812元。全案可上訴。10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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