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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兩女學生 重判19年6月

2016/11/1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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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日電)台中市徐姓男子去年開車撞倒女大生後性侵,徐被逮後,警方另查出他在8年前對另名女高中生性侵。最高法院今天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依強制性交等罪,重判19年6月定讞。

判決書指出,30多歲的徐男在去年6月深夜,見一名騎車欲返家的女大生,他開車從後方撞倒機車,並將受傷的女大生抱起載去汽車旅館性侵得逞,又持水果刀搶她打工薪水新台幣4000元、學生證等物,及盜領其帳戶內4000元。

徐男擔心東窗事發,警告該名女大生不得報警,也要求她對家人說是因為摔車自撞昏迷,才整夜未歸等語,控制女大學生超過12小時後放人;女大生返家後,其父發現有異報警。警方調閱沿線監視器錄影畫面以車追人,在案發2天後將徐男拘提到案。

此外,警方經過基因比對後,發現徐男涉及8年前性侵一名女高中生案件。

徐男向法官坦承有性侵害2名女學生,但他說,不知道女高中生尚未成年,也辯稱自己沒有強盜意圖,是女大生要借錢給他等語,但這些都不被法官採信。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徐男敗壞社會治安,危害大眾安全,惡行令人髮指,雖然被捕後認罪,但在上訴台中高分院時翻供,辯稱沒有強盜犯行或犯意,無真誠悔悟之心,因此依成年人對少年強盜而強制性交罪、恐嚇罪、強盜而強制性交等罪,重判徒刑19年6月。

徐男不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今天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全案定讞。10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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