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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鄰居移車揮拳打死 男子判刑7年半

2017/10/29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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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9日電)汪男不滿羅姓鄰居移動他的機車,徒手毆打羅男臉部,使羅跌倒頭部撞地,送醫治療不治身亡。最高法院近日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依傷害致死罪判汪男7年6月徒刑,全案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內容提到,70多歲的羅男在台中市經營飯店,與汪男是鄰居;汪男在民國103年11月間,不滿羅男為了幫客戶喬停車位,竟移動他的機車,雙方起口角。

爭執過程中,汪男朝羅男的臉部揮3拳,羅因重心不穩往後跌倒,頭部因此撞擊地面,產生顱內出血、顱骨骨折等傷害;經送醫治療,羅男嚴重昏迷、仰賴呼吸器維生,並於104年7月休克死亡。

羅妻報警處理,檢方依法將汪男提起公訴。一審台中地方法院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汪男有期徒刑7年6月,汪不服提起上訴。

法官開庭審理時,汪男供稱有跟羅男發生爭吵但沒揮拳打人,是羅在回飯店的途中自己跌倒撞到頭,他有試圖要將人抱起,但鄰居體重太重抱不動,兩人一起跌倒。

羅妻則說,當時她在飯店房間內整理房務,有聽到丈夫跟汪男爭吵,打開窗戶看到汪朝丈夫的左眼揮3拳,先生便往後倒撞到頭部;她衝下樓查看丈夫情況時,汪男旁觀連打電話叫救護車都沒有。

法官根據現場錄影光碟發現,從羅妻當時所在的位置看出去,視野並無被遮蔽的情況,加上處理的員警、醫護人員證詞、醫療紀錄等證據,採信羅妻的說詞,認定汪男犯罪事證明確。

台中高分院審酌汪男案發後未向家屬表達歉意、未達成和解等情況,認為原審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無不合,駁回汪的上訴。全案再經上訴,近日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就此定讞。10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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