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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女酒駕撞死烘焙師 台中地院判賠1068萬元

2018/12/22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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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2日電)在酒店上班的顏姓女子,去年11月吸毒酒後開車,撞死陳姓烘焙坊老闆逃逸,刑事部分判處9年6月定讞後,台中地院今天再判處顏女必須賠償陳男雙親共新台幣1068萬元,可上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指出,在酒店上班的顏女民國106年11月14日凌晨,吸食毒品後到金錢豹酒店上班喝了威士忌,酒後開車返家途中,撞死騎機車的陳姓烘焙坊老闆後逃逸,顏女車上的林姓與李姓男子,還下車推車聲稱肇事者不在現場。

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宣判,顏女危險駕駛致人於死、肇事逃逸罪合併判處9年6月徒刑,林男與李男罪證不足判無罪,台中高分院二審維持原判,顏女未上訴而定讞。

陳男父母對顏女、顏母,及當時在車內的林男與李男,提出民事求償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補償共1270萬元。

陳男的父母認為,顏女肇事車輛登記在顏母名下,且顏女酒駕時,車上的林男與李男都未加以制止,因此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審理時顏女辯稱,陳男的父母都擁有房產與經濟能力,兩人沒有求償撫養費的必要,她離婚後沒有房產與存款,並育有一子,已無力再賠償;顏母則表示,女兒成年後就沒有與她同住,肇事車是借她的名字登記,女兒使用她也管不著。

法官查出,陳男父母雖有房產,但都是自住,沒有租金或額外利息收入,因此請求撫養費有理,但兩人應扣除已領取的強制險賠償200萬元,此外請求的各500萬元賠償金有理。

法官另認定,顏母、林男與李男,與事故無直接責任,不需連帶賠償,因此判處顏女須賠償陳父533.6萬元、陳母534.6萬元,還可上訴。(編輯:陳俊碩)10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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