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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誣告案 張淑晶二審做無罪答辯

2019/4/9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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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女子張淑晶被控自102年起出租房屋期間,涉及誣告等罪,一審遭判8年2月,其中1年2月得易科罰金,經上訴,高院今天首開庭,她做無罪答辯之外,她的律師質疑檢方偵訊時誘導訊問。

一審判決指出,張淑晶自民國102年年底開始,出租位於新北市中和、板橋、永和、新莊的房子,出租過程中,張淑晶都是提出自己打字列印,且載有「連帶保證人」欄位的租賃契約供承租人簽署。

一審法院認為,張淑晶明知部分案件簽約時她所稱的連保人並不在現場,也無證據顯示連保人有授權或同意簽署契約,仍虛構這些人為契約的連保人,提告詐欺等罪,構成刑法誣告罪;部分案件張淑晶明知承租人有徵得連保人同意,卻對承租人提告偽造文書,這部分也構成誣告罪。

一審法院去年7月間判張淑晶7年有期徒刑,另外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1年2月徒刑;檢方及張淑晶均不服提起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今天下午首次開庭,張淑晶做無罪答辯,她的律師則聲請調查證據並指出,請求拷貝告訴人及部分證人在檢方偵訊時的光碟,因為質疑檢察官可能有誘導訊問情事,法官將經合議庭評議後准駁。(編輯:方沛清)10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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