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北市府否准街頭藝人許可 樂團成員興訟勝訴

2020/1/3 21:59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流浪浮雲樂團」成員不服台北市政府否准發給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而興訟。法院認定,北市府用自治規則審查藝人表演內容屬違憲,撤銷原處分,判樂團成員勝訴,還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新聞資料指出,「流浪浮雲樂團」成員鄭惠文提告主張,民國107年5月1日以「流浪浮雲樂團」名義,報名參與台北市政府文化局「107年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展演許可」的「表演藝術類(音樂類)」,並於18天後依指示現場表演接受審議。

但文化局以「歌唱、演奏技巧需再純熟;人聲與鍵盤節拍默契搭配待加強」等理由,否准申請,決議不核發街頭藝人活動許可。鄭惠文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後,2日宣判,撤銷否准處分,判鄭惠文勝訴,北市府應依本判決的法律見解,作成適法決定,全案可上訴。

合議庭援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認為,街頭藝人的表演屬於職業及言論自由受憲法保障,但台北市政府訂定的「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關於審查街頭藝人表演內容,已逾越必要程度屬於無效且違憲。(編輯:張銘坤)1090103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172.30.14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