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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運告前警察局長黃昇勇涉殺人 二審仍判無罪

2020/3/16 11:46(3/16 13: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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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太陽花學運期間,民眾在行政院前靜坐遭驅離,向北院自訴前台北市警察局長黃昇勇涉殺人未遂等罪。黃昇勇一審獲判無罪,二審高院今天駁回上訴,仍判無罪,還可上訴。

本案自訴人、台聯黨代理主席周倪安聆判後指出,當時受傷的學生及民眾都是手無寸鐵,甚至有人向警員求饒,但最後仍遭警員用警棍、警盾擊中頭部等處,對於二審法院今天的無罪判決,沒有辦法接受,這並沒有還傷者公道;她與這些傷者一樣,至今仍對人潮聚集、有武裝警力出現時,仍存有恐懼感。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今天宣判時指出,當時民眾破壞拒馬、攜帶油壓剪等方式,侵入行政院的管制區並破壞設備,還搶奪員警的盾牌,屬情況急迫,因此黃昇勇身為總指揮,指示在現場指揮的各分局長驅逐陳抗民眾,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並注意本身及群眾安全,具有適法性。

二審合議庭表示,當時執行員警一開始對民眾先口頭勸說,最後才會動手趕人,導致少部分民眾受傷,二審認為執行手段符合比例原則,一審判決黃昇勇無罪並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後續依速審法規定,除非是判決違憲、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自訴人不得上訴。

全案緣於,周倪安自訴指出,民國103年「323陳抗事件」發生時,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警政署長王卓鈞、黃昇勇、前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北平東路後門現場指揮官等人,以武力強行驅離靜坐聲援太陽花學運的學生與民眾,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嫌。

不過,江宜樺、王卓均、方仰寧、北平東路後門現場指揮官等人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已因程序等問題諭知不受理確定,本案刑事自訴被告僅剩黃昇勇1人。

一審北院認為,黃昇勇身為台北市警察局長,交付各分局長驅離任務,黃昇勇依法令所為,具備阻卻違法事由,自屬不罰,判決無罪。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日前辯論終結,今天宣判。(編輯:方沛清)10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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