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鐵欄杆阻道15年 騎士撞上骨折獲國賠3萬多元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30日電)賴姓女子騎車撞上高雄一處路旁放置逾15年的鐵欄杆摔車骨折。她認為高市警局未清除,請求國賠。高雄地院認警方確有過失,但賴女未注意車前狀況須負8成肇責,獲賠新台幣3萬多元。
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指出,賴女民國113年7月19日騎乘機車,行經三民區正興路與正興路69巷口時,因路口遭人放置鐵欄杆,占用部分慢車道。她閃避不及撞上倒地後受右肱骨、右足多處骨折等傷勢。賴女認為警方未依職權取締或採取措施清除障礙物,怠於執行職務,據此請求醫療費、機車維修及精神慰撫金等,共求償新台幣31萬4167元。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代理人審理時稱,道交條例賦予警察機關決定是否裁罰的裁量權,並非一律須責令清除;且警方事發前從未接獲與該處鐵欄杆相關的報案或檢舉,無從得知障礙物存在,認為警方執行職務,與賴女受傷並無因果關係。
但法官調查發現,害賴女摔車的鐵欄杆至少從98年9月起就放置在該處,明顯構成「足以妨礙交通之物」。經調閱事發前5年的報案紀錄,周邊有多達數十件違規取締與報案,轄區員警前往處理時理應能發現鐵欄杆占用道路,卻未主動查處取締,任憑明顯危害通行的物品存在多年,認定警方未盡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義務,確有過失。
不過,法官經勘驗監視器畫面也發現事發時此路段並無其他車輛併行或視線遮蔽情形,且其他機車騎士行經時,皆能看見閃避,賴女卻逕行駛向鐵欄杆發生碰撞,認定她未注意車前狀況,須自負8成過失責任。
高雄地院審酌雙方肇責比例,並經計算賴女合理求償金額共16萬4167元,按過失比例折算後,判決高市警局須賠償賴女3萬2833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李淑華)1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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