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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圍棋師猥褻12童 更一審判刑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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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新北市李姓圍棋老師涉強制猥褻、性騷擾12名孩童,一審判刑22年,二審判21年遭撤銷。高院更一審認為李男犯後態度不佳,否認違反意願,且部分被害人未和解,今天判刑21年6月,可上訴。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李姓男子於民國110年至113年間,在他開設的圍棋教室,分別對當時年齡介於5至10歲不等的12名兒童,各為強制猥褻或性騷擾行為,並違反被害兒童意願,利用監視器使被害兒童被拍攝受強制猥褻或性騷擾行為時的性影像。

案經檢方起訴,一審認定構成64次犯行,判李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判刑21年。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表示,李男僅坦承對被害兒童強制猥褻、性騷擾等犯行;但更一審勾稽李男供述、被害兒童證述、扣案物、二審勘驗性影像檔案結果等事證,認定李男確有以違反兒童意願方式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的行為,李男所辯不足採信。

更一審認為,一審所為的事實認定未具體記載李男違反兒童意願方式,應予補充,且李男上訴後,與部分被害兒童及其等父母調解成立,因此撤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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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李男曾因加重強制猥褻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及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對被害兒童為強制猥褻、性騷擾犯行,同時攝錄性影像,侵害被害兒童的性自主決定權及性隱私資訊權,嚴重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全發展,且部分被害人迄今仍持續尋求心理諮商與治療,可認李男犯罪情節嚴重,所生危害甚鉅,惡性重大。

更一審審酌,李男迄今仍否認以違反兒童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犯行,難謂犯後已知悛悔,也尚未與部分被害兒童及其等父母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依64罪,判決應執行21年6月,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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