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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遺贈稅法 死亡前2年內贈與按財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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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行政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行政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高華謙台北30日電)為符憲法判決要旨,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即擬制遺產,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行政院長卓榮泰說,修法反映配偶共同家計所生貢獻,完善遺產稅法制。

憲法法庭113年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案由為1名男子在死前2年內贈與妻子高額股票,但妻子與子女最後選擇拋棄繼承,導致唯一繼承人、即男子的非婚生女兒,雖未受益於高額股票,依法卻要負擔全額遺產稅。憲法法庭判決遺贈稅部分法規違憲,包含擬制遺產負擔遺產稅部分欠缺明確規範,另外被繼承人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也欠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規定。

為符憲法判決要旨、落實財產權保障、完善遺產稅法制,行政院會通過財政部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卓榮泰表示,此次修法明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若無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也反映配偶共同家計所生貢獻,完善遺產稅法制。

草案修正重點包含,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即擬制遺產,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並以該擬制遺產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賦稅署長樓美鐘在院會後記者會說明,現行全部遺產的納稅義務人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與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應納稅額為全案遺產稅額,草案會依據擬制遺產與其他遺產的比例,發出擬制遺產的稅單以及其他遺產的稅單共2張。

樓美鐘說,草案將擬制遺產與其他遺產的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都分開,擬制遺產的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其他遺產的納稅義務人則為繼承人與受遺贈人,或是遺產管理人。

至於擬制遺產的應納稅額算法,是先算出擬制遺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再乘以全案遺產稅,繳納義務人為受贈人;其他遺產的應納稅額算法相同,先算出其他遺產占遺產總額比例後,再乘以全案遺產稅,繳納義務人則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是遺產管理人。

樓美鐘說,以一家4口為例,若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為配偶及2名子女,遺產總額5000萬元,當中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為1000萬元,以及其他遺產有4000萬元的情況下,全案遺產稅額為200萬元,未來擬制遺產的遺產稅為40萬元,由受贈人也就是配偶繳納,至於其他遺產的遺產稅額為160萬元,由配偶及2名子女繳納。

草案其他重點包括,為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配偶受贈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計算,回應憲判要求;以及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及刪除分期繳納的金額限制,有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編輯:萬淑彰)1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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