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海巡裝GPS查案遭判拘役 非常上訴二度遭駁

2020/7/2 11:43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日電)海巡一名王姓士官長為查案,在貨車底盤裝GPS追蹤器,被依妨害秘密罪判拘役50日,緩刑確定。檢察總長江惠民認為王男不構成犯罪,二度提起非常上訴,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

全案起於民國103年間,時任海巡署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隊的王姓士官長為調查私菸案,將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設在陳姓男子的貨車底盤。王男取回追蹤器時,被陳男察覺報警,檢方不起訴,陳男聲請交付審判。

高雄地方法院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王男拘役40日,緩刑2年。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王男具公務員身分應加重其刑,改判拘役50日,緩刑2年。案經最高法院106年間駁回上訴而確定。

檢察總長先前曾為王姓士官長提起非常上訴,去年10月間遭最高法院駁回。

檢察總長隨後提起第二次非常上訴,主張GPS蒐證他人行車的活動屬於「公開的活動」,並非「非公開活動」;王姓士官長依偵查實務蒐證,有法律上正當理由,並非「無故」,本案判決適用法則不當。

最高法院認為,提起非常上訴必須以原判決顯然違背法令為前提,但本案判決援用的法令並無不當,日前二度駁回非常上訴。(編輯:李亨山)1090702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172.30.14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