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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辯論研討會 吳燦:可考慮定罪科刑二階式

2020/9/25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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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5日電)最高法院院長吳燦今天主持一場學術研討會時表示,可參考外國的定罪、科刑二階式程序,在宣告被告有罪後,另行量刑程序,以確保量刑的嚴謹度及被告權益。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今天舉行「量刑調查、辯論程序及量刑準則-以在我國刑事審判及定執行刑案件的運用為中心」,邀請審檢辯學各界參與,由最高法院院長吳燦擔任主持人。

吳燦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曾透過判決提出法官選擇科處死刑時,應逐一檢視、審酌,以類似「盤點存貨」的謹密思維,詳細清點刑法第57條所例示的10款量刑事由,被譽為死刑量刑程序與方式的「吳燦基準」。

吳燦今天主持研討會時表示,外國立法例將定罪、科刑程序分開,先讓被告知道被判有罪,再就科刑進行辯論,可作為台灣法院參考,尤其應優先適用死刑或重大案件,以避免被告堅稱無罪而不願提出生活狀況、品行等量刑資料,導致量刑不夠嚴謹。

吳燦還說,一名被告犯數罪,在各罪判決中,法官針對量刑事項逐一審酌後判刑,但等到檢察官就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時,法官只能依書面資料,在法定範圍內定出應執行刑,過程中要考慮什麼,法律並無規定,這是審判的痛,也是受刑人感到最不公平的地方,亟待解決。

法官協會則表示,今年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將「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升級為「量刑辯論」,並賦予告訴人、被害人或家屬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機會,但具體上如何操作,及日後國民法官參審時如何進行量刑辯論,仍欠缺一套客觀準則,希望能在此次研討會彙集共識、具體建議。(編輯:張銘坤)10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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