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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將涉收中共全國政協委員政治獻金 二審判2年

2021/1/12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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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蕭博文台北12日電)退役陸軍中將羅文山涉收香港居民、中共全國政協委員許智明政治獻金,一審判刑2年半,經上訴,二審今天改判2年,得易科罰金72萬元,總計犯罪所得839萬多元追繳沒收。

此外,台灣團結聯盟於本件羅文山案一審宣判後,以羅文山涉收受許智明政治獻金資助總統選舉為由,赴台北地檢署告發前總統馬英九涉嫌違反政治獻金法。北檢今天表示,案件日前已簽結。

羅文山曾任陸軍官校教育長、裝甲兵學校校長兼指揮官、國防部常務次長、聯勤副總司令,退伍後轉任欣隆瓦斯公司董事長,並擔任國民黨任務型國大代表及兩任國民黨中常委等職務。案發時為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會長。

判決指出,羅文山於民國97年、99年及101年間,共接受香港居民許智明等人共4筆、約1000萬元捐獻給黃埔四海同心會的政治獻金。羅文山於100年3月間將當中的新台幣100萬元轉為自己名下定存,隨後分別轉存、轉匯到自己及妻子名下,102年9月間匯回同心會帳戶。

根據判決書所載,曾3次匯款給羅文山的許智明是香港凱富能源集團董事局主席、中聯石油化工國際公司董事局主席、嘉浩集團主席、聯力集團主席、馬達加斯加名譽領事,也是中共全國政協委員。

羅文山在審理時表示,許智明指定匯款用於以黃埔四海同心會名義,在報紙上刊登支持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的廣告,以及支付許智明率團來台到總統府晉見當時總統馬英九、拜訪榮譽主席連戰等費用,並非政治獻金。

羅文山另表示,許智明是黃埔四海同心會的永久會員,許智明也擔任黃埔四海同心會的指導委員,許智明等人以會員身分捐款是「特別會費」,並非政治獻金。但一審法院對羅文山的說法並不採信。

一審法院認為,以羅文山的學歷及豐富政治、社會經驗,深知政治團體不得收受香港居民捐獻政治獻金,以免造成國安疑慮,卻多次違規收受許智明等高額政治獻金,許智明還是中共全國政協委員,羅未於收受後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另將部分款項侵占。

一審判羅文山2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追繳沒收黃埔四海同心會的犯罪所得838萬5000元、羅文山犯罪所得1萬3110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開庭期間,羅文山否認犯罪,但對相關金流及知道許智明為香港居民等情形並不爭執。

二審認定,款項性質屬於香港居民所捐贈的政治獻金,且羅文山將業務上所持有款項挪為己用予以侵占,分別違反政治獻金法及業務侵占罪,應分論併罰。

二審考量,羅文山已逾85歲,患有心臟疾病,無前科,一生貢獻軍旅等情形,且現行實務對於違反政治獻金法的量刑多在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原審量刑過重,至於業務侵占部分,原審未審酌羅文山已返還100萬元給黃埔四海同心會,量刑也過重。

二審今天宣判,改判羅文山2年徒刑,得易科罰金72萬元,追繳沒收黃埔四海同心會的犯罪所得838萬5000元、羅文山犯罪所得1萬3110元。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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