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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要求限期辦理退運案 大創興訟敗訴確定

2021/1/14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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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因故遭撤銷輸入許可證的台灣大創百貨,不服關務署基隆關發函要求限期辦理退運而提告,一審判大創勝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基隆關當時要求退運合法,改判大創敗訴確定。

台灣大創百貨於民國104年11月起至隔年5月間,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的輸入許可證,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進口貨物201批,但國貿局認為大創以詐欺方式取得輸入許可證,將許可證撤銷,並於107年5月間發函通知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關後來於107年6月4日發函要求大創限期辦理退運,大創不服陸續提出復查、訴願均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這些貨物是從104年11月至105年5月間,經大創向基隆關申報進口,早已放行超過1年;基隆關對放行已逾1年的貨物,要求大創限期辦理退運,不符於107年5月9日施行、同年月11日生效的現行關稅法第96條第4項規定(須一年內為之),已屬違法。

北高行認定大創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判大創勝訴。基隆關不服,提起上訴,案件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改判大創敗訴,不得上訴而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原判決忽略這些貨物的許可證經撤銷後,發生溯及既往的效果,大創應退運貨物的構成要件事實,是於新法生效(107年5月11日)前已經實現,本應適用當時有效的舊法規定,不可能適用當時不存在的新法。

換句話說,這些貨物於104年11月至105年5月間進口時,已屬未經許可進口而不得進口的貨物,海關依當時舊法的規定,責令退運並無不法。(編輯:張銘坤)1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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