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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退伍旅費5400元 中士判刑1年10月定讞

2022/8/3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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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日電)前陸軍台南油料分庫曾姓中士涉嫌盜用退伍官兵印章或冒用簽名,詐領退伍旅費5400元,一、二審均判刑1年10月,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此外,曾姓中士另涉嫌盜用部隊關防偽造派令,一、二審判刑1年1月,日前同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連同詐領退伍旅費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褫奪公權1年。

歷審判決書指出,曾姓男子於民國104年至105年間,擔任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補給油料庫台南油料分庫中士補給士,承辦退伍旅費發放等業務。

曾男明知退伍旅費發放是由承辦人先行墊支,再持退伍官兵簽收領據,向庫部核銷歸墊,卻於104年間盜用11名退伍官兵簽名或印章製作領據,詐取共新台幣5400元旅費;曾男另涉嫌盜用部隊關防偽造派令,以應付督導。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依現役軍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偽造公文書罪,各判處曾男1年10月徒刑、1年1月徒刑,2罪合併執行2年5月,褫奪公權1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曾男的辯護人辯稱,承辦人根本沒有義務去墊退伍旅費,這是軍中陋習,才讓被告有機會佔為己有,且事後已歸還款項,請法院再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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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為,一審就貪污部分,已依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而情節輕微規定減輕其刑,已屬極為寬典,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罪刑。

曾男上訴最高法院,主張已因本案遭軍方汰除、與妻離異,不會再犯,請求減輕其刑、宣告緩刑;但最高法院認為,刑、執行刑的量定及是否宣告緩刑,均屬法院裁量的職權,但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駁回曾男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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