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美發布香港安全警告 中國駐港公署約見美總領事
(中央社台北28日電)美國26日針對香港推出的國安新規發布旅行安全警告後,中國外交部駐港公署昨天約見美國駐港總領事伊珠麗表示強烈不滿,敦促美方停止干涉中國內政。
香港當局23日修改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明定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被懷疑違反國安法的人士,向該警務人員提供其電子設備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0萬元(約新台幣41萬元)及監禁1年。此舉引發擴權侵害隱私的批評與國際關注。
美國國務院官網26日發布香港旅行安全警告,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隨即轉發。
美國國務院指出,現在拒絕向香港警方提供密碼或解密協助以查閱包括手機和筆記型電腦在內的所有個人電子設備,均屬刑事犯罪。這項法律變更適用於所有在港人士,包括美國公民,無論是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或僅經香港國際機場過境。
美國國務院還警告,香港政府也被賦予更大的權力,可以扣押任何其聲稱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有關的個人電子設備,作為證據。
中國外交部駐港公署官網今晚公布,針對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就香港政府修訂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發布所謂「安全警告」,崔建春特派員約見美國駐港總領事伊珠麗(Julie Eadeh)提出嚴正交涉,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敦促美方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事務和干涉中國內政。
在此之前,香港政府27日發表聲明就「一些外國機構及政客、反華組織及媒體」,對經修訂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發表的誤導資訊及以偏概全的描述,表示強烈不滿。
香港政府發言人稱,在一般情況下,警務人員必須有「合理理由」懷疑電子設備可能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並向(裁判法院)裁判官申請手令及獲得授權後,才能根據手令搜查該電子設備,以獲取相關犯罪證據。
香港政府發言人又稱,只有在依法獲得授權就電子設備行使搜查權力後,警方才有權要求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因此「絕非能隨便在街上要求普通市民取出其手提電話等電子設備並提交密碼」。
聲明還稱,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授權執法人員在調查搜證的過程中,要求相關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解密方法。例如英國「2000年調查權力規管法」(Regulation of Investigatory Powers Act 2000)、澳洲「1914年犯罪法」(Crimes Act 1914)、紐西蘭「2012年搜查和監視法」(Search and Surveillance Act 2012)、新加坡「2010年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 2010)等。
聲明還提到,美國聯邦政府和不同州,也容許執法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可要求相關人士就電子設備提供密碼或提供其他解密協助。(編輯:楊昇儒/唐聲揚)115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