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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灣鄉長温志強廢棄物案偽造文書 更一審判1年半

2025/5/22 15:33(5/22 16:3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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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温志強遭控任內放行事業廢棄物進場堆置三灣鄉掩埋場圖利廠商,貪污罪部分無罪確定;檢方針對偽造文書部分上訴,台中高分院更一審22日改判他1年6月,可上訴。圖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温志強遭控任內放行事業廢棄物進場堆置三灣鄉掩埋場圖利廠商,貪污罪部分無罪確定;檢方針對偽造文書部分上訴,台中高分院更一審22日改判他1年6月,可上訴。圖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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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2日電)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温志強遭控任內放行事業廢棄物進場堆置三灣鄉掩埋場圖利廠商,貪污罪部分無罪確定;檢方針對偽造文書部分上訴,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今天改判他1年6月,可上訴。

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江姓包商於民國109年3月間,得標承攬苗栗縣「三灣國小108年度辦理校園操場工程」案,其中工程項目包含操場PU跑道面層刨除及合法運棄。

温志強違法指示時任廖姓清潔隊長,讓工程PU跑道廢棄物進場傾倒於三灣鄉衛生掩埋場,廖姓清潔隊長並口頭指示不知情清潔隊隊員,在繳款書填載為一般廢棄物,業者因而得以省去新台幣18萬3330元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

苗栗檢方偵辦後,認定温志強、廖姓清潔隊長、江姓業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温志強、廖姓清潔隊長另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全案將温志強等3人起訴。

苗栗地院一審審理後,判温志強6年、褫奪公權5年;廖男判5年8月、褫奪公權4年;江姓包商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判1年2月、緩刑3年,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及沒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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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審理後,認定温志強依法處理廢棄物,改判3人無罪,檢方就貪污罪部分未上訴而確定,其他罪部分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於113年12月間,將公務員登載不實無罪部分及廢棄物清理法判決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理後,今天宣判依務員登載不實判温志強1年6月,廖男判1年4月、緩刑4年,廢棄物清理法部分駁回。(編輯:陳仁華)11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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