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男駕快艇偷渡案定讞 移民署聲請再收容獲准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中國籍阮姓男子駕快艇偷渡抵台,今年1月判刑8月定讞,尚未驅逐出境,因收容期限將屆,移民署聲請再延長收容阮男至7月4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日前裁准。
移民署聲請主張,阮男自2月14日起被收容在收容所,最新裁定延長收容期間於5月24日屆滿,因此聲請再延長收容至7月4日。
阮男則主張,他願意配合戴上電子腳鐐,且他有2名親友可當具保人提供擔保,請求改以電子腳鐐替代收容處分。他不是一般意義的偷渡客,是受到中國迫害而逃離,他會向台灣政府聲請留在台灣或轉往第三方國家。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裁定指出,有關收容替代處分,並未納入電子腳鐐此科技監控設備的使用,考量阮男不願返回中國意思強烈,與具保人不具血緣、感情生活緊密性,且為確保日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執行、行政資源成本耗費等公共利益、對比阮男人身自由等權利受限制程度,認定本件有再延長收容必要,日前裁准。
全案緣於,阮姓男子於民國113年6月8日上午某時,在中國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港購買船身為玻璃缸船體,配備YAMAHA60P弦外機的快艇1艘,再於同日下午10時許,自寧德市三都港港區駕駛快艇出港。駕船行經連江縣東引鄉周邊海域時,因風浪較大稍作停留後,再持續往新北市淡水區方向前進。
判決表示,阮男於同年月9日上午9時44分許,駛至淡水區外海域,於同日上午10時19分抵達淡水區淡水老街渡船頭C碼頭,並與停放在該碼頭的交通船「順風122號」發生擦撞,阮男將快艇停泊在C碼頭後,隨即表明自己偷渡來台。
員警抵達現場後,阮男向到場員警表示「我是大陸開船過來的,我來投案」「因為我要逃離那邊」等語,遭海巡署送辦,由內政部移民署收容。
案經士林地檢署起訴,一、二審均認定阮男犯行構成入出國及移民法的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罪,事證明確;考量阮男行為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判處阮男有期徒刑8月,並宣告沒收犯罪所用之物。最高法院於今年1月底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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