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苡任聲請罷免連署假處分 法院駁回:找錯機關、不符要件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劉建邦台北5日電)「地動刪瑤」召集人賴苡任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令中選會應受理他提出的罷免吳思瑤連署函。法院認定,受理適格機關非中選會,聲請於法不合,今天予以駁回。可抗告。
賴苡任透過臉書發表文章回應,絕對尊重法院的裁定,後續如何應對與團隊會再討論,也特別感謝法官願意花時間聽他們的論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賴苡任聲請主張,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罷免案已通過第1階段的提議人門檻,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已通知領銜人張克晉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張克晉4月8日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依規定徵求連署期間應於6月7日屆滿。
賴苡任主張,張克晉5月1日公開聲明退出而不履行領銜人義務,因此備補領銜人應自動遞補;為避免罷免案付諸流水,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賴苡任請求法院命令中選會於6月7日屆滿日前,對賴苡任提出的連署罷免函及檢附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1份應予受理,並依程序續行查對,如中選會對於查對結果不足法定連署人數通知補提時,應通知賴苡任。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3日開庭,賴苡任、中選會代表均出庭說明;合議庭今天評議後,認定本件賴苡任的聲請不合法,不符要件,駁回聲請,可抗告。
北高行指出,依選罷法規定,本件罷免吳思瑤案連署人名冊受理的適格機關應為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並非中選會,賴苡任聲請中選會應「受理」,並沒有依據。
此外,賴苡任爭執張克晉公開聲明退出而不履行領銜人義務,應由備補領銜人自動遞補,若賴苡任主張可採,也是備補領銜人才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合議庭指出,賴苡任僅以公眾週知為由,泛稱他是罷免團體的「召集人」,並沒有釋明他為本件適格聲請人的緣由,而且「召集人」也不是選罷法所規範人員,本件聲請不合法。
另一方面,本件罷免案連署人名冊還沒向主辦機關提出,賴苡任就向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聲請,難認賴苡任已釋明與中選會間有何爭執的法律關係存在。(編輯:方沛清、蕭博文)1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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