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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文賓雙屍案判死定讞 律師聲請閱覽評議簿獲准

2025/6/27 11:06(6/27 12:1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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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死囚沈文賓(前左)。(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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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7日電)男子沈文賓涉擄走妻舅的女友等2人後,將2人溺斃棄屍,遭判死刑定讞。沈文賓聲請再審,高院開庭調查完畢,另其律師聲請准許閱覽本案死刑判決的法官評議意見,高院日前裁准。

全案起於民國101年12月間,沈文賓為覓尋離家妻子下落,夥同胞弟沈文夏(判刑19年定讞)前往宜蘭縣一處檳榔攤,擄走妻舅的潘姓女友與潘女友人呂姓男子,開車打算將2人押回新北市鶯歌區。

沈文賓途中不滿遲遲找不到妻子,萌生殺人洩憤念頭,綑綁潘女、呂男手腳,於桃園市大溪區將2人推進灌溉水溝,再跳入水中強壓2人入水溺斃,確認無氣息後,棄屍於三峽恩主公醫院停車場。最高法院109年3月底駁回上訴,沈文賓死刑定讞。

沈文賓目前於台北分監待執行,並聲請再審,以有新事證等為由,請求開啟再審,台灣高等法院已開庭調查完畢,合議庭將裁定准駁。此外,沈文賓律師另聲請閱覽本案死刑判決的法官評議意見。

高院認為,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評議時各法官的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認為律師聲請於法有據,日前裁定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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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憲法法庭113年9月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並指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

由於沈文賓為近年遭判死刑定讞者,其歷審評議簿還在,據了解,本案符合「一致決」判死門檻,很可能成為下一名執行槍決對象。(編輯:黃名璽)11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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