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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警追酒駕開槍打死後座乘客 二審改判免國賠

2025/10/8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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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前桃園警局曾姓副所長追緝酒駕車輛開槍,不慎打死後座女乘客,家屬提國賠;一審判賠748萬元,二審高院今認,曾男用槍未逾越必要程度,家屬求償無據,改判駁回,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表示,曾男開槍射擊位置壓低在車輛下方,射擊目標應非車內人員,而是車輛輪胎,以阻止車輛繼續行駛,但因車輛處於移動並加速逃離等狀態,使角度偏移誤擊楊女致命部位,此部分為吳姓駕駛不當駕車逃離行為所致,依當時突發急迫情形,尚非曾男所能注意。

高院說明,曾男用槍行為尚未逾越必要程度,應符合警械條例規定,並無不法性,因此楊女家屬請求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負損害賠償責任,均屬無據,改判駁回。全案可上訴。

全案因由,民國109年3月27日晚間,時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曾姓副所長巡邏時,攔查涉嫌酒駕吳姓男子,遭吳男拒檢駕車衝撞,遂朝車輛連開5槍,其中2槍誤擊後座楊女大腿、小腿及後背,致楊女送醫不治。

刑事部分,最高法院認定曾男用槍行為符合使用槍械範疇,判決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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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部分,楊女家屬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一審桃園地院審理時認為,吳男當時已未再衝撞警方巡邏車,且曾姓副所長及他人生命及身體均未受到迫切危害,使用槍械行為逾越必要程度,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及比例原則。

一審判決,桃園市府應賠償楊女父親35萬3712元、楊女小孩250萬元;八德分局另賠償楊父87萬4716元、楊母99萬4617元、楊女小孩各128萬5384元、147萬2820元;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編輯:陳仁華)11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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