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男台中毒駕撞死70歲行人 國民法庭判12年5月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6日電)白姓男子前年10月吸食「喪屍煙彈」等毒品後,在台中駕駛租賃車撞死行人,被檢方依殺人等罪嫌起訴。台中地院國民法庭今天宣判,白男犯殺人等罪,合併應執行12年5月。
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20歲白姓男子家中從事殯葬業,未領有駕照。民國113年10月26日,他先在桃園市殯葬管理所一帶吸食K菸,駕駛租賃BMW小客車返回台中太平區住處後,又吸食俗稱「喪屍煙彈」的毒品依托咪酯、毒品咖啡包等。
白男同年月27日外出開車返家途中,先在台中北屯區北屯路撞倒70歲葉姓男子,他肇事後未停車,又加速將葉男輾過,白男逃逸行駛至北屯區太原路三段與環中東路口,失控自撞路旁電箱被逮,葉男送醫後傷重不治;檢方偵辦後依殺人、公共危險等罪嫌,將白男起訴。
全案經台中地方法院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自4日起連3天審理。檢方認為,白母明知白男未領有駕照,卻還出面協助租賃車輛,白男至今仍無法清楚交代施用毒品細節,且稱有意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卻未支付任何賠償,顯見不願誠實面對罪責。
白男出庭稱,事發當時沒看到撞到人,加上因吸毒「斷片」,只以為撞到涵洞或牆壁,因趕時間返家工作而未停車,否認有殺人犯意。
檢方主張,依白男犯罪情狀,認為殺人罪部分應量處13年至14年6月,公共危險罪量處1年至1年6月,過失傷害罪量處9月至11月徒刑,合併求刑14年至15年6月。
台中地院國民法庭今天上午宣判,白男犯公共危險罪判1年、殺人罪11年10月,合併應執行12年5月徒刑;另外過失傷害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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