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應華炒股案部分無罪 邢泰釗二度提非常上訴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2日電)最高檢察署今天表示,翁茂鍾等人炒作應華公司股票案,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就違反證交法部分判無罪,因未上訴定讞,檢察總長邢泰釗認審判違背法令,二度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表示,翁茂鍾、王姓及蔡姓被告涉及的應華炒股案,一審及二審均認定3人行為構成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罪,分別判處8年、7年2月、9年徒刑;但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一審,卻改判翁等3人僅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的輕罪,至於其所涉操縱股價部分,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並判決確定。
最高檢認為判決違背法令,曾於民國112年7月提起非常上訴,並於113年12月遭最高法院駁回,經最高檢再詳研判決駁回理由與全案情節,仍認判決嚴重違背法令,並有法院見解歧異,應統一法律見解的情形,今天再次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並述明4點理由。
最高檢表示,首先,原確定判決違反審級制度,濫用自由心證。本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時,僅就翁茂鍾等3人的犯罪所得是否達1億元,有無加重規定的適用部分有所指摘,並未就是否成罪有任何論述,台中高分院更審應受發回理由的拘束,限制自由心證,竟驟然改判無罪,判決嚴重違背法令。
最高檢說,其次,翁茂鍾以相同手法炒股案件,不同法院有完全歧異的判決見解及結果。翁茂鍾於91及92年間為籌措資金清償銀行借款,委託蔡姓被告等人出售佳和公司股票一案,經高等法院判決操縱股價罪有罪確定,其相關手法均與本案如出一轍,但兩案判決結果大相逕庭。有統一法令適用的必要。
最高檢表示,第三,原確定判決認翁茂鍾為籌措資金而售股,主觀上並無影響股價的意圖而判決無罪,判決理由矛盾。翁於資金短缺時,仍願以高額報酬委託他人售股的目的,是為套取足額現金以清償銀行借款本息,主觀上即有使應華股價不由自由市場供需競價產生,以維持一定高價以上的操縱股價意圖存在。
最高檢說,最後,翁茂鍾未透過自由交易市場以合理價格出脫應華股票套現,反支付佣金報酬委請他人售股,意圖透過相對成交、連續高買低賣等手法,製造虛偽的供需狀況,干預操縱股價維持在底價以上的一定區間,與市場經濟相違,原確定判決的理由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最高檢表示,原確定判決結果使翁茂鍾等人得以脫免操縱股價的重罪,僅受得易科罰金的輕刑,其判決理由又互相矛盾,並嚴重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引發外界對司法審判公正性的質疑。
最高檢說,經邢泰釗審酌後,認審判違背法令,並涉及法院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見解歧異,有提起非常上訴統一適用法令的必要,因此依法再次提起非常上訴。(編輯:李淑華)115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