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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律師任破產管理人涉侵占756萬 雄檢起訴求刑6年

2026/4/1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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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日電)黃姓男子民國105年間擔任律師期間,被選任某營造公司破產管理人,但他卻利用職務之便自專戶提領24筆款項,侵占756萬元。雄檢依公益侵占等罪起訴,求刑6年。

高雄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2月間經台中地方法院宣告破產,並依法選任黃男為破產管理人,負責處理公司破產程序及財產。不料,黃男竟自107年1月至108年1月間,陸續從台中商業銀行破產專戶中提領24筆款項,總計侵占新台幣756萬元。

黃男因另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遭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且遭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職務。台中地院因此於109年10月裁定撤換其破產管理人身分,改由何姓律師接手。

由於黃男遭撤換後遲不辦理交接事宜,經新任破產管理人調查專戶金流,才發現黃男管理期間有異常提領情事,進而循線查悉並報請檢調偵辦。

檢方審酌,黃男被選任為破產管理人,負有維護債權人利益義務,其所持有專戶款項具社會公益性質。黃男不僅圖謀私利非法提領鉅款,案發後更將責任推給不詳助理;遭撤換職務時拒不交接,嚴重阻礙法院破產程序進行。

檢方認定,黃男所為觸犯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及第342條背信罪。考量其身為法律專業人士卻知法犯法,且為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涉公益侵占犯行首例,嚴重悖離社會對法律人專業信賴,犯後態度惡劣,建請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6年。(編輯:張銘坤)1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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