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師猥褻偷拍3男童 一審判4年2月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8日電)曾在新竹、高雄任教的葉姓男國小老師,引誘、強迫3名男童脫褲猥褻偷拍,甚至利用私下互稱「父子」逼迫就範,高雄地院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等罪,判4年2月,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葉男雖坦承拍攝及觀看學童下體,但矢口否認違反學童意願,辯稱是基於「衛教」目的或學童反應不適才協助檢查,對方皆為自願。法官經勘驗對話紀錄,發現葉男確實常以父親名義給予學童情感壓力。審酌葉男身為教育工作者,明知學童心智年齡未成熟,竟為滿足私慾,濫用師生身分及情感勒索妨害學童身心健全發展,所為不該。
高雄地院考量葉男已與2名男童家長,各以新台幣15萬元達成和解,且葉男無前科,依引誘使兒童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對未滿14歲男女犯強制猥褻罪、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等3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扣案相機與記憶卡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葉男自民國106年起先後在新竹市、高雄市的國小擔任導師。107年5月間,葉男在新竹某國小趁一名男童獨自留在教室時,以檢查下體清潔為由,引誘脫下褲子供其拍攝照片,並進行猥褻得逞。
葉男轉任高雄某國小後,又於112年10月至11月間,再度利用體育課、自然課等學生不在教室空檔,分別將2名男童單獨留下,以相同藉口要求脫褲。面對2名男童拒絕,葉男卻利用平時與男童私下互稱父子所建立的威信,迫使男童就範,並對其中一人拍攝照片。案經高雄2名男童家長發現後報警。(編輯:林恕暉)115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