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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劇場正名 擺脫八大行業規範

2014/7/9 15:49(7/9 16:2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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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鄭景雯台北9日電)文化部今天表示,徹底檢視建築法、消防法、都市計畫法等法律,內政部將在現行法令中新增「表演館(場)」及「音樂展演場」。

近年來台灣藝術文化活動走出傳統的音樂廳或劇院,轉化為隱身街角巷弄的小型表演空間,形式多樣。但因「建築法」及「消防法」始終沒有給小型表演空間正名,以致經常被歸為娛樂業或飲食業,而與八大行業受到一樣的規範。

文化部花了1年的時間徹底檢視相關法律,在政務委員蔡玉玲和多位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包括陳碧涵、邱文彥等的協助下,終於給了小劇場新的「身分證」,在內政部現行法令歸組中新增「表演館(場)」及「音樂展演場」,也就是在觀眾席面積不超過半個籃球場大的空間(200平方公尺),且不提供餐飲的小劇場,其建管及消防規定適用,將不再比照八大行業的管理方式。

未來凡「觀眾席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且「純展演不供餐飲者」,將可以「表演館(場)」及「音樂展演場」名稱歸類,即屬於建管的「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D-2」類(屬文教設施),這類場所在消防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則適用於「乙類」規範(如圖書館、美術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也就是符合前述條件的小劇場,將不會像過去比照八大行業的消防管理規定,不僅為小劇場正名,也取得實質的鬆綁。

文化部長龍應台表示,小劇場是台灣表演藝術發展的基底,劇場人在小劇場鍛練,市民在小劇場吸取文化養分,為小劇場發展營造更好的法律環境,同時又能兼顧公共安全,正是這次正名與法令重新適用的意義。文化部也希望未來各縣市政府能在落實相關認定時,同時了解小劇場的重要性與特殊性。

文化部期待這次正名與法令重新適用,既能符合表演藝術發展生態,又能兼顧公共安全,達到雙贏。10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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