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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涉醫療疏失 最高院:醫師須自證無過失

2017/6/5 16:46(6/5 18:0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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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5日電)前高等法院庭長陳貽男的妻子頭部受傷送到台大醫院急救後10個月死亡;陳貽男和子女對台大醫師提告求償。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廢棄原審判決發回更審,對過失醫療行為,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原則,舉證責任轉換到醫師身上。

台大公關今天表示,此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尊重法院判決,如果需要院方提出說明,也會配合處理。

判決書指出,陳貽男的王姓妻子在民國96年2月某日,因故滑倒撞傷頭部,旋即被送往台大醫院急救,並於同年12月15日死亡。

陳貽男等人主張,當時負責診療王女的林姓、潘姓醫師,未依台大醫院急診作業手冊規定,立即為王安排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留院觀察期間又未評定留院觀察級數,也沒有每15至30分鐘去觀察她的生命徵候、未從X光片發現顱骨骨折,因而未能發現顱內出血嚴重,錯失緊急手術時間,導致手術無效果,其醫療行為與醫療常規不符,有過失。

此外,王女的家屬也認為,當時台大醫院急診室吳姓主治醫師,對急診病患負第一線治療義務,林姓與潘姓住院醫師,對頭部外傷救治經驗不足,需吳男在場監督指導,但吳未於王女急診治療時在場,又未能從X光片發現王女顱骨骨折遲誤病情,也有過失。

陳貽男與3名子女向台大與這3名醫師提告求償新台幣1200萬多元;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台大要賠60萬元;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則改判台大免賠。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裁定二審判決廢棄,發還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解釋,在過失醫療行為與病人死亡間因果關係的存在與否,原則上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不過,當醫師進行醫療處置有可歸責的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的情況時,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即產生舉證責任轉換,要由醫師舉證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間無因果關係。

此外,本案相關醫療過程因無相關記載而未臻明確,原審未讓醫師就醫療過失與王女的死亡無因果關係,善盡舉證責任,就遽為裁判也有疏略。

最高法院也認為,醫審會鑑定報告記載:「假設顱內血塊已擴大至超過30cc,合併較嚴重之腦部壓迫現象,則須立即進行手術,若果如此,由於病人意識尚未喪失,此時手術理當有非常良好之恢復。」代表這3名醫師若確實注意王女意識變化,或適當安排做電腦斷層等,王是否有機會避免昏迷終至死亡的可能性?這些都要調查。1060605

醫糾要醫舉證 全聯會:醫師不安又痛心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5日電)最高法院認定一起醫糾案件,應由醫師負舉證責任;醫師公會全聯會今天說,對這樣的判決結果遺憾痛心,憂心要醫界舉證是打擊醫師,呼籲司法正視醫師人權。

前高等法院庭長陳貽男的妻子,頭部受傷送到台大醫院急救後10個月死亡;陳和子女對台大醫師提告求償。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廢棄原審判決發回更審,舉證責任轉換到醫師身上。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今天發布聲明表示,最高法院罕見就個案判決認為「重大醫療疏失醫師應負舉證無因果關係」,針對此特殊見解,全聯會認為似有忽視醫事人員專業及台灣醫療困境之虞。

全聯會指出,所有醫療處置都有一定常規,且醫師須依當下情況給予適當處置,世界上沒有「完美的醫療」,必定存在相當的合理風險,否則動輒得咎,將無人願意再投身醫療工作。

聲明表示,台灣當前醫療糾紛實況,常有人以「事後諸葛」態度抨擊醫界、打擊醫師,完全忽略醫療人員辛苦的付出,若再繼續助長此風,台灣醫療環境將持續惡化,恐非民眾之福。

全聯會秘書長王必勝受訪時也說,此個案判決認為舉證責任應由醫師負責,造成醫界很大的不安,擔心個案會變成通則,會讓醫師面對醫療處置時綁手綁腳,必須防禦性處理;畢竟醫療行為都有風險存在,如果結果不如患者、家屬預期,可能演變成醫療糾紛。

王必勝說,如一名需要開刀的患者,醫師可能會建議可以怎麼處理,但開刀也可能會有併發症發生,如果不幸發生,家屬要告醫師,變成醫師還要舉證說為什麼沒有開成功,這也會影響醫病關係和互信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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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醫療糾紛案件,王必勝表示,當家屬對醫院、醫師處理有疑慮,可尋目前正規管道協助,如找證人或提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由專家來認定有沒有過失,絕對沒有所謂「知識不對等、需要醫師舉證」的理由。

全聯會說,台灣醫療困境已到國安危機險境,最高法院不應單純就法理觀點來思考複雜的醫糾問題,應緩和醫療糾紛及創造友善醫療環境綜合考量,減少病方濫訴,否則非國家之福。10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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