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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李宏基槍決 法務部舉6大理由

2018/8/31 19:05(8/31 22:2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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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1日電)法務部今天執行死囚李宏基槍決,並指出李宏基犯罪情節重大、手段殘酷至極、無教化可能性、毫無悔悟等6大執行理由。

法務部新聞稿指出,李宏基造成2人死亡,其中一人為親生的6歲女童;此外,李宏基與被害人為夫妻、父女關係,是家庭暴力案件。

第3點理由提到,李宏基是在兒童紛紛至幼兒園上學及眾目睽睽之下,公然持刀猛刺手無寸鐵的前妻,手段兇殘、血跡四濺,嚴重破壞校園安全,審理時揚言出獄後仍欲對前妻家族不利,毫無悔悟且冷酷無情。

第4點理由則為,李宏基先前即有預備殺害女兒的犯行而入監,卻在出獄後約半年,預謀有計畫性地殺害女兒,於殺害前妻時目睹血跡四濺,仍不能即時終止殺害女兒的犯意,足認犯罪情節及惡性均至為重大。

法務部另指出,李宏基家暴在先,又遭恣意殺害在後,犯罪情節殘酷至極,且侵害兒童權利公約所重申的兒童固有生命權,情節嚴重,並符合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且無教化可能性。

最高法院定讞判決書也提到,李宏基堅持復仇,還曾說「不死不休」,放話要讓前妻家人恐懼,深具危險性格,監獄教化無法阻斷李宏基的殺意,實在是罪無可逭,只能判處死刑撫慰冤魂並彰顯正義。

判決書還指出,兒童是群族繁衍的希望,既天真又無邪,即便是古代戰爭也不會殺戮兒童,俗話說虎毒不食子,殺害兒童無論出於什麼動機,行為人顯然凶殘暴戾、鐵石心腸,已屬最嚴重犯罪。

判決也提到,李宏基多次家暴前妻與兩名女兒,受審時甚至表示不滿意小女兒沒死,「她還要承受沒有爸爸、媽媽、姐姐,她還要承受這些痛苦,所以很可惜」。

李宏基不滿前妻聲請保護令又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決意殺害2名幼女報復前妻。民國103年4月,李自桃園市開車南下高雄市,在2名幼女就讀的幼兒園前強擄6歲女兒,持刀朝前來救女的前妻前胸、心臟猛刺,導致前妻身亡。

李宏基帶走6歲女兒後先餵食安眠藥,再於車上燒炭,導致女兒送醫治療後不幸身亡;最高法院105年12月28日判處李宏基死刑定讞。(編輯:李亨山)10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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