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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掌握境外器官移植情況 監察院糾正衛福部

2019/3/8 17:19(3/8 21:2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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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余祥台北8日電)台灣法令規定在境外接受器官移植返國後須通報移植醫院、醫師姓名等,但監委調查發現,78%通報內容有欠完整,衛福部任由此情況持續發生,無法確保器官來源、受贈者安全,監察院通過糾正衛福部。

監察委員田秋堇、張武修今天下午召開記者會,田秋堇、張武修說,非法人體器官移植涉及極大暴利,甚至導致駭人聽聞的強摘器官情事,國際間主張人體器官移植取得器官來源應具備透明、可溯性,確保捐贈者及受贈者的安全,並禁止有違反倫理的醫療行為。

田秋堇、張武修指出,台灣104年7月1日修正施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0條規定,境外接受器官移植後,在國內醫院接受移植後續治療者,應提供4項資料,包括移植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名稱及醫師姓名予醫院,再由醫院完成通報。

但經4位監委田秋堇、王幼玲、楊芳婉、張武修調查發現,根據衛福部提供資料,自104年7月至107年5月止,國內計通報137例境外移植,返國後有依法通報通報移植醫院及主治醫師姓名者,僅30例,高達78%的通報內容有欠完整。多筆通報資料移植醫院、主治醫師等欄位,有空白未填,或填不詳、未告知、境外醫師、境外移植等;部分醫院通報資料明顯錯誤。

4位監委認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至今3年多,衛福部坐視國內醫院及境外器官移植病人未依法填寫資料,任由未通報、登錄的情事持續發生,對此情形也未進行勾稽、查處,以致無法掌握境外器官移植的實際情形,監察院通過糾正衛福部。

此外,田秋堇說,調查也發現,國人境外接受器官移植,最大宗是去中國,且有集中於特定醫院、醫師情況,有66人次在中國接受腎臟移植的病人主治皆為廣州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醫師袁小鵬;而後續返國接受國內追蹤,則集中在中國附醫和中山附醫兩家醫院,監委認為,針對境外接受移植有集中於特定國家、醫院、醫師的情形,衛福部應予正視,並審慎追蹤查明。

田秋堇說,國人赴境外器官移植,主要是因國內器官捐贈人數及等待捐贈的人數仍有極大落差,因此也一併調查衛福部對器官捐贈宣導活動的規畫方式、經費及宣導強度,發現確實有所不足,應予改善。(編輯:林沂鋒)10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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